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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硅谷(北京)公司4名从犯销售非吸判决实刑后 全部上诉

摘要中联硅谷(北京)公司4名从犯销售非吸判决实刑后 全部上诉 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联...

中联硅谷(北京)公司4名从犯销售非吸判决实刑后 全部上诉

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投资养生养老产业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与集资参与人宫向东、王静、孟秀兰、陈玉华等人签订书面合同,募集公众资金。

被告人王德x2015年3月入职从事销售工作,直至案发,期间其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700余万元,现退赔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赵x2015年5月入职从事销售工作,直至案发,期间其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800余万元,现退赔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俊x2013年10月入职从事销售工作,后担任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直至案发,期间其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现退赔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刘伟x2016年8月入职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5月离职,期间其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现退赔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非吸成立的证据

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POS签购单、定项投资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等)、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联硅谷业务员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同案判决书、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一审法院法庭调查和质证后的评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具有高收益率理财产品,以高回报率利诱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被告人作为中联硅谷公司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层级相对较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本院对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伟x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四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退赔违法所得的情节,在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

故判决:

被告人王德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赵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被告人刘俊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伟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的违法所得,与在案之钱款一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职务和数额 量刑过重】王德x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其职务不准确;认定其参与非法吸资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过高;与同案犯相比对其量刑过重。

【兼职销售有部分退赔 量刑过重 无力缴纳罚金】赵x的上诉理由是,其在公司挂名从事销售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其个人及亲友在公司有投资,未向社会广泛宣传,社会危害较小;其认罪认罚,一审期间退赔十万元,希望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赵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主刑和罚金刑畸重,赵x直接发展的投资金额较少,主要为个人及亲友投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赵x实际取得的佣金较少,其个人大量投资款未追回,实际没有获利,一审期间退赔十万元,无力缴纳罚金,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赵x从宽处罚或裁定发回重审。

【家庭情况 一审退赔五十万】刘俊x的上诉理由是,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罚。

刘俊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俊x系从犯,对公司业务性质认识不清,主观恶性较小;一审期间退赔五十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刘俊x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退赔 家庭情况】刘伟x的上诉理由是,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罚。

刘伟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伟x的亲友愿代为退赔,请求二审法院对刘伟x减轻刑罚。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四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对王德x、赵x、刘俊x从轻处罚,对刘伟x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田律师小结:

提起公诉之前能退赔的为何不及时退赔,审判期间退赔了,从宽处罚的力度大大减少,想要适用缓刑更是无稽之谈,人民法院对所谓的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的认定会大大的减分。再次强调一下,经济犯罪经济偿还,铁律,一报还一报而已,不要心存侥幸。正所谓,悬崖勒马及时退赔,上上之策。辩护之道,就是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所有能从轻减轻的情节,快一步占尽先机,晚一步万丈深渊,岂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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