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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摘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财产等损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2、赔偿标准: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2、赔偿标准:(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期限:A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B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2、赔偿标准: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3)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4)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3、计算公式:

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2、赔偿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3、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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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2、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计算公式: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2、赔偿标准:

(1)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

(2)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3)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

3、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以及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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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2、赔偿标准: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3、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元)×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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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2、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致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做适当调整;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75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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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2、赔偿标准: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2)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有两个条件,第一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3)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2、赔偿标准:

(1)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计算公式:(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做1计算)

(1)被抚养人≤18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75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定义: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2、赔偿标准:(1)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计算公式: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赔偿标准:(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计算公式:

(1)直接财产损失费=收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费=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定义:1、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后能够生活自立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2、赔偿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3)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3、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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